关键字:宁波许霆案
“宁波许霆案”昨天开庭
公诉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唐氏兄弟的刑事责任
辩护律师打比方说:唐氏兄弟的转账银行都有记录,这只能看成银行本不想借钱,因为服务员喝酒喝多了,
在正规程序下误把钱借出去了,能说是盗窃吗?
案件特殊性:被称为“宁波许霆案”
主角:唐风军、唐风光两兄弟
公诉方:宁波市检察院的2名公诉员
辩护方:唐家聘请的律师团,3个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
庭审地点: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时间:昨天下午2:00开始
陈述
昨日下午,“宁波许霆案”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
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———
唐风军:我没有盗窃,当时只是以为这卡可以透支了。
转账的时候,我根本不知道系统出了问题,当时是按照ATM机的提示进行操作的,操作方法是正当的,在转账成功后,机器也没有出现系统错误的相关提示,发现卡上是负数后,只是以为这张卡可以透支了,于是就想到先透支一大笔钱,回老家办个养牛场。透支的事情还是听朋友提起过,自己并不知道借记卡是不能透支的。
弟弟唐风光:我的行为不属于盗窃,因为在哥哥唐风军转账完毕前,我根本就不知道转账一事,转账是事后才知道的。
而哥哥要我办新卡去取钱,并没有对我详细说起过钱的来历,只说是转账后卡里的钱越来越多,而我只是按照哥哥的吩咐去提了现钱出来,交给哥哥后就去上班了。
交锋
“借记卡”名称是否误导
“借记卡”的名称首先成为争议的焦点。
辩护方律师:“借记卡”的名称本来就有误导性。
借记卡不能透支的规定,实际上是银行的内部规程。而按照一般人的理解,借就是找人借贷,记就是记录下来,并且借记卡的正面也写着信用卡的字样,如果一个人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,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也不奇怪。况且唐氏兄弟都是20来岁,都只有初中文化,在文化条件的限制下,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完全是可能的。
公诉方:在申请借记卡的时候,都要填写申请表,申请表背面就明确写明了银行规程,其中第十一条就规定,借记卡必须先存后取,不具备透支功能,唐风军在办理银行卡时,签过名就应该视同他已经明确了。
辩护方律师:规程中第十八条四款规定,持卡人在使用ATM机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,按照这条规程来说,这件案子就属于民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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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还是民事纠纷
针对公诉方提出的盗窃罪,唐氏兄弟的辩护律师均作出了无罪辩解。
公诉方:被告人唐风军、唐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共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辩护方律师:唐氏兄弟在操作ATM机时,是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,其行为并不是单方面行为,ATM转账成功就代表了银行认可,这实际上是一种合同交易行为。唐氏兄弟在转账过程中,转账过程都是有详细记录,无论是在银行信息库还是在银联都记录得清清楚楚,这就说明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窃取性。而没有秘密窃取性,就不应该以盗窃罪定性。
该案应该属于一项有瑕疵的电子交易行为,属于民事纠纷,按照《合同法》规定,是可以撤销的,只要受益人退回不当收益就行,而唐氏兄弟在案发后就退回全部款项,已经属于退回了不当收益。